无锡叉车培训 无锡行车培训 无锡起重机司机培训 汽吊压力容器培训考证
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条五款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、指导、监督特种作业人员(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)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。
根据质检总局《关于实施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国质检法(2003)206号)文件精神,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(场)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规定以前,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“三定”规定,依据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》(原质监局令第13号)对厂(场)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,同时依据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》第十九条规定,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和第70号),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厂(场)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考核。特种设备管理: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(含气瓶)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厂内机动车。特种设备生产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。特种设备生产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。锅炉、压力容器、起重机械、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装、改造、维修,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。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无锡市质监局特监科,告知后即可施工。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无锡市质监局特设处登记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,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不得继续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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